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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货从业考试《法律法规》重要考点3

日期: 2020-04-03 12:10:16 作者: 王琼

第六章 监督管理

1.在调查操纵期货价格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。经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限制被调查人期货交易 时间不超过15个交易日。案件复杂延长30日。

2.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 管理和使用由国务院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。

3.期货公司出现风险应该对其采取的措施:

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

停止批准新增加业务或者分支机构

限制分红 和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

限制转让权利和财产上设定的其他权利

责令更换新的管理人员

限制期货公司自由资金 的调拨

限制股权的转让和股东的权利

经过整改符合的话。那么在验收完毕3日内可以解除。

4.期货公司出现违法经营或者重大的风险对管理人员做如下的措施:

通知出境管理机构限制其出境

限制其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 或者设定其他的权利

5.期货公司出现一个重大的诉讼或者股权冻结等重大事件。期货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必须在五日内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。

第七章 法律责任

1.期货交易所,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

违法规定 接收会员,收取手续费,使用分配收益

不按照规定公布行情发布预测信息,不向国家履行报告义务,报送文件材料,

不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不按照规定提取 管理和使用风险保证金

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

限制会员实物交割的数量

任用不具备资格的从业人员

处罚:对主管人员处1万到10万的罚款

2.期货交易所,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处以1-5备罚款,不满10万的处以10-50万,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(针对组织的处罚):

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交易

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,或者从事无关的业务

违规收取保证金 或者挪用

伪造,涂改或者不按规定保存期货交易 结算 交割资料

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 涨跌停板 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

拒绝或者妨碍国家检查

对于直接的负责主管人员处以1-10万的罚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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